一男子在网络弹窗广告kaiyun官方网站下载购得假酒获赔十倍货款
栏目:设计报价 发布时间:2023-11-17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丁明君 梁永建)网络时代,各类互联网广告种类繁多,广告背后的“陷阱”更让人防不胜防。深圳一男子网上冲浪时,被弹窗广告吸引购买白酒,却收到假货。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案件。  据了解,王先生在某网络浏览器阅读资讯时,看到弹窗广告“53经典酱香酒,香味十足!只需768 !”点击该弹窗广告后,跳转的落地页网页显示“某品牌白酒官方直营,正品保证,5折秒杀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丁明君 梁永建)网络时代,各类互联网广告种类繁多,广告背后的“陷阱”更让人防不胜防。深圳一男子网上冲浪时,被弹窗广告吸引购买白酒,却收到假货。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案件。

  据了解,王先生在某网络浏览器阅读资讯时,看到弹窗广告“53°经典酱香酒,香味十足!只需768 !”点击该弹窗广告后,跳转的落地页网页显示“某品牌白酒官方直营,正品保证,5折秒杀,原价1499元/瓶,特惠价仅768元/瓶”。

  王先生通过该页面直接下单,购买了两箱12瓶、价款共计9000元的白酒,收货后他察觉异样,遂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举报。后经鉴定,王先生所购白酒均为假酒。王先生以自身权益受损为由,将浏览器运营方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9000元损失并按照十倍价款支付赔偿金9万元。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以互联网为媒介推荐商品的广告引发的纠纷。首先,在互联网广告中,可能出现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等,身份的认定影响到法律责任的划分。

  本案中,A公司是为广告主推送和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法人Kaiyun体育全站入口,应认定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在案涉买卖合同中,A公司依法负有向原告披露广告主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的义务。但A公司无法提供案涉广告的真实广告主身份,故其应替代广告主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其次,互联网广告分为前端广告页和落地广告页,涉案广告的前端页网址为该网站的服务器由A公司控制,原告点击案涉广告的前端页后,跳转链接至新建站点显示落地页,即广告的详细信息。从内容上看,前端页推销的是酱香白酒,但未指明白酒的品牌;落地页则指明白酒品牌,原告收到的白酒经鉴定为某品牌的假冒白酒,故案涉广告的前端页并非虚假广告,落地页构成虚假广告。

  而原告提交的手机广告截图、购物凭证、拆包视频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认定原告系通过点击落地页广告购买商品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赔偿。综上,南山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9000元并支付赔偿金9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南山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广告中,存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如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则负有披露涉案广告的广告主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的义务,如违反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务必仔细甄别广告内容,贵重物品最好选择在正规网购平台的官方旗舰店购买,避免上当受骗。通过广告链接进行购物消费时,应注意留存相关消费凭证,遭受损失时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