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丨数万元宣传牌制作完成被拒收只因合同没写清楚kaiyun官方网站下载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11-15
 你情我愿签订的加工制作合同,因约定不明导致成品“走样”,一个拒收货,一个拒退款,数万元成品被废弃戈壁滩。谁来为这项损失买单?  2021年6月25日,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广告中心签订了某内容宣传牌加工制作合同,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向丙广告中心支付制作费4万元。  7月1日,乙公司前往安装现场查看制作完成的宣传牌,认为该宣传牌不符合效果图制作标准,需要整改,并将整改通知发送至丙广告中心。  但丙广

  你情我愿签订的加工制作合同,因约定不明导致成品“走样”,一个拒收货,一个拒退款,数万元成品被废弃戈壁滩。谁来为这项损失买单?

  2021年6月25日,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广告中心签订了某内容宣传牌加工制作合同,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向丙广告中心支付制作费4万元。

  7月1日,乙公司前往安装现场查看制作完成的宣传牌,认为该宣传牌不符合效果图制作标准,需要整改,并将整改通知发送至丙广告中心。

  但丙广告中心并未及时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因案涉宣传牌有时效性及特殊意义,甲乙两公司在与丙广告中心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3日委托案外人丁广告公司重新制作宣传牌,花去费用62000余元,重新制作的宣传牌很快投入使用,而由丙广告中心制作完成的宣传牌最终被废弃戈壁滩。

  甲乙两公司代理人俞某说,他向丙广告中心交付的设计图没有标明厚度,按照行业惯例是由双方协商确定厚度后再进行制作,他已经口头告知丙广告中心宣传牌中某标识的厚度不得少于20厘米,“双100”单层厚度不得少于20厘米,总体厚度应达到60厘米。

  丙广告中心对此否认,其认为俞某是甲乙两公司的授权代表,俞某一直在制作现场监督,且广告公司是严格按照图纸标明的尺寸制作的,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一边是甲乙两公司要求丙广告中心退还全部制作费并支付违约金,一边是丙广告中心拒不承认违约,双方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就本案而言,丙广告中心按照甲乙两公司的要求,制作符合相关规格的宣传牌并负责安装,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宣传牌加工制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哪一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如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甲乙两公司亦从事广告制作业务,其未对宣传牌厚度在设计图中注明,在整个加工制作过程中亦未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双方作为广告加工制作的专业公司,对合同解除均存在过错kaiyun官方网站下载。

  2022年5月20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丙广告中心向甲乙两公司退还制作费2万元,并赔偿损失6600元。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晓丽介绍,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承揽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与此同时,承揽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宣传牌的厚度没有明确约定,也并没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丙广告中心作为专业的广告制作商对宣传牌的厚度尺寸应及时与甲乙两公司沟通,而甲乙两公司作为定作人,应当在委托制作时,明确宣传牌的各部分厚度,因此双方均有过错。